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县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内部职能调整,县海洋与渔业局对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灌南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2月17日
附件
灌南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提高应对事故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本县境内发生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对我县畜牧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原则,对可能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事故的确认与分级
2.1 事故级别
本预案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4个等级。
2.2 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县和其他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3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在本县迅速扩散并有蔓延势头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或省农委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或市农委认定的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5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5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农委认定的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组织体系
3.1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1.1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畜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1.2 成员单位: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办公室、财务科、畜牧股、屠宰管理科、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
3.1.3 职能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事故的需要发布重要的新闻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报告等。
3.1.4 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车辆调度及物资保障工作。
财务科: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畜牧股:牵头负责组织与畜牧业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屠宰管理科:牵头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监督检查、建设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县畜牧业监督管理、动物疫情监测、疫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和报送、发布相关信息。
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依法开展动物检疫、畜牧业投入品执法、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2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后,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贾月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彩凤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
3.2.2 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所、各科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事故处理查办组、综合保障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领导小组。
3.3.1 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一个科室牵头负责。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开展调查事故。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查工作。
3.3.2 事故处理查办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科室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3.3综合保障组
(1)组成:以办公室、财务科等为主,事故发生地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协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协调调查组、查办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车辆和保障物资。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四、预测预警
4.1监测与预警制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开展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和预测预警,汇总、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及兽药残留、生鲜乳违禁物质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畜产品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4.2 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以及畜产品经营市场;
(2)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 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单位报告。
(1)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畜牧主管部门报告。
(4)在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4.2.3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相关单位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相关单位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举报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4.4 通报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通报范围和方式,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乡镇政府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险情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乡镇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 应急准备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五、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5.2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启动紧急预案,并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应当依靠本行政区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蔓延。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3 响应的终结
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追究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6.3 总结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分析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七、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7.2技术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3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应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和物资由财政安排落实。
7.4演习演练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7.5宣传培训
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